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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不服法判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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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讲



第四检察部上一期微课跟大家分享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查办理要点,今天,我将结合相关办案规定和实务,与大家一起梳理和学习不服法判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流程。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根据申诉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服法判的刑事申诉和不服检决的刑事申诉两种。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纠正错误结论,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结案方式的不同,不服法判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会有所差异,其中立案复查结案的流程是:受理—审查—立案复查—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予抗诉—结案。审查结案则是受理—审查—结案的流程。当然实践中还会有中止和终止的情况,在这里我将以立案复查结案为基本流程辅以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一、受理:案件的起始阶段

案件受理解决的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入口问题。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为数不多由办理部门自行受理、录入、分配的案件类型,采取的是窗口部门接受信访录入信访事项,办案部门接收移送转录为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流转方式。受理阶段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应当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 符合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需要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或者是不服下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以一分院受理的申诉为例,就是要求对一中法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或者是对一分院下辖区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加区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案件结论(复查通知书、审查结果通知书)。有原则也有例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但是基于刑事申诉案件数量倒金字塔型分布情况,我们认为一般还是不要直接受理基层院管辖的案件。
申诉主体方面,要求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然,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也是允许的。

★ 申诉材料要齐备。主要包括申诉书、身份证明、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


以上是受理方面基本的审查要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也是一样,当然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注意把握,2012年7月3日高检院原刑申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指南>的通知》(〔2012〕高检刑申发8号),涉及案件管辖受理方面的问题规定很详细,这里不再赘述。


提醒承办人注意的是:在内勤将案件受理录入案件系统,并分配给承办人后,承办人在受理环节需要做的有两件事,一是生成受理表,审批入卷,进入审查节点;二是七日内及时告知申诉人案件已经受理。



二、审查:案件的繁简分流

受理之后的下一个办案节点是审查,这个环节概括来说,是有两种审查方式、两种审查结果,以此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审查方式
审查有两种方式,一是调卷审查,二是不调卷审查。有些案件根据申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知道原案处理并无不当的情况,可以不必调卷审查。但实践中大多都是调卷审查,毕竟仅凭申诉人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难以断定原案没有错误可能。
(二)审查结论
审查的两种可能性结果,一是经审查后立案复查,二是经审查后结案。下面分别展开。
第一种结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而对于不服法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的情形有两种,两者满足其一即可:1.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这是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的实质条件。2.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交办的情况,一般是有交办文书,要求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重点说一下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这一条件。这也是审查的重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6.处理是否适当;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9.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经审查,如果有以上9个方面的错误情况,则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需要制作的文书是《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审批入卷,这种结果就是案件继续进行立案复查阶段,开展下一步的复查工作。
第二种可能结果是: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这种结果就是审查结案。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审批入卷;还需要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加盖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文书10日内送达申诉人。
(三)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期限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特殊情况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审查节点需要填录的案卡信息是,案件办理日期和案件办理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录即可。



三、立案复查:案件的重头戏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要求: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不仅如此,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复核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鉴定和补充鉴定,询问证人等相关人员,听取原办案人员意见等必要的工作,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还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所以,立案复查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和主体阶段。


复查终结的结案标准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经过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能走向两条相反的道路,也就是说存在两方面可能的复查结论:一是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二是不予抗诉。


其中抗诉,又可分为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条件是: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8.量刑明显不当的;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10个方面也是复查的工作重点。


符合上述条件,再根据不同的级别管辖分别适用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中,1.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承办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针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承办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3.针对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可以再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不予抗诉的情形:经复查,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有效,即不符合上述10个条件的则不予抗诉。


文书制作: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上述处理意见,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复查期限: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复查节点需要填录的案卡信息是,立案复查日期、立案复查结案日期和立案复查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录即可。



四、不同的结论,同一个通知

经过复查后,根据不同的处理结论进入以下四种不同的办案环节。

(一)提出抗诉: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抗诉后,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还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提出抗诉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二)提请抗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接到提请抗诉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报请检察长审批。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立案复查的检察院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所以在提请抗诉后,应当进行案件办理的中止。
(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复查后,认为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可以再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四)不予抗诉:直接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所以,无论是提出抗诉、提请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抑或不予抗诉,均需要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这才是刑事申诉案件正确的结案方式,而不能将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最后的结案文书。当然提出抗诉和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还会涉及出庭及再审判决裁定的监督审查等方面的工作,这里不再展开。重点强调的是,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要有分析有论证,有事实认定有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五、中止和终止:案件办理的休止符

中止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中止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1.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2.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3.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4.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这种情况就比如上面提到的提请抗诉的情况,提请抗诉后上级院还需要时间进行审查,这时候就可以中止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应当恢复办理。


终止办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终止办理:1.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2.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4.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5.案件中止办理后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恢复办理的;6.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终止审查通知书就是该案的结案文书。


那么有一个问题是:案件终止办理后,还能再次申诉吗?答案是: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这样再次生成的就是一个新的刑事申诉案件了。



六、案结事了

案件的最后一个流程是结案,结案前要确保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申诉人的答复工作,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争取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二是要做好案件的备案工作,按工作要求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等相关文书材料向上级院进行备案;是要做好相关卷宗的归还工作和案件卷宗整理工作,善始善终,及时总结。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监督线索要及时办理或移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进一步延伸办案质效。


以上就是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另外,第四检察部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课堂到这里就暂告一段落了,请大家持续关注一分院线上微课,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往期回顾

第33讲:【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查办理要点

第32讲:【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不捕复核案件审查办理要点
第31讲:【微课·刑事诉讼监督实务小讲堂】延押案件审查办理要点第30讲:【微课·职检司法实务新聚焦】职务犯罪不认罪案件——审查重点及出庭应对方法

第29讲:【微课·检察战疫】研读典型案例 护航疫情防控——最高检第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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